(2017)鄂1087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运双与赵永珍、赵永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运双,赵永珍,赵永香,赵永松,赵永凤,赵永柏,赵永芹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1516号原告:黄运双,女,193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松滋市沙道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权限。被告:赵永珍,女,195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系原告黄运双的长女。被告:赵永香(曾用名超永香),女,1955年7月5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系原告黄运双的二女。被告:赵永松,男,195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系原告黄运双的长子。被告:赵永凤,女,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系原告黄运双的三女。被告:赵永柏,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系原告黄运双的次子。被告:赵永芹,女,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系原告黄运双的四女。原告黄运双与被告赵永珍、赵永香、赵永松、赵永凤、赵永柏、赵永芹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运双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黄运双负担。审判员 姚明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