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5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朱彦荣与裴麦根、李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彦荣,裴麦根,李风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5民初301号原告:朱彦荣,女,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胜利,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麦根,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被告:李风梅,女,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根成,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彦荣与被告裴麦根、李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朱彦荣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彦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彦荣撤诉。案件受理费2086元,减半收取计1043元,由原告朱彦荣负担。审 判 长 刘 磊代理审判员 韩贝贝人民陪审员 李 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兰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