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7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王子杰、榆林市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王子杰,榆林市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7691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责人:冯延庆,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彭飞,男。被告:王子杰,男,汉族。被告:榆林市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兰才,职务不详。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王子杰、榆林市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15元,本院减半收取3257.5元,由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新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