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2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候兆林、聂燕儿与丁红萍、柴国斌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兆林,聂燕儿,丁红萍,柴国斌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2民初571号原告:候兆林,男,现年52岁,山西翼城县人。原告:聂燕儿,女,现年51岁,山西翼城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京,山西尧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帅,山西尧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丁红萍,女,现年48岁,山西翼城县人。被告:柴国斌,男,现年48岁,山西翼城县人。原告候兆林、聂燕儿诉被告丁红萍、柴国斌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立案,原告候兆林、聂燕儿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候兆林、聂燕儿以证据未准备充足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兆林、聂燕儿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候兆林、聂燕儿负担。审 判 长 孙洁红人民陪审员 郑东雷人民陪审员 伊 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