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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2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候兆林、聂燕儿与丁红萍、柴国斌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兆林,聂燕儿,丁红萍,柴国斌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2民初571号原告:候兆林,男,现年52岁,山西翼城县人。原告:聂燕儿,女,现年51岁,山西翼城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京,山西尧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帅,山西尧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丁红萍,女,现年48岁,山西翼城县人。被告:柴国斌,男,现年48岁,山西翼城县人。原告候兆林、聂燕儿诉被告丁红萍、柴国斌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立案,原告候兆林、聂燕儿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候兆林、聂燕儿以证据未准备充足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兆林、聂燕儿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候兆林、聂燕儿负担。审 判 长  孙洁红人民陪审员  郑东雷人民陪审员  伊 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