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执2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重庆福博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福博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孔祥麟,孔令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执222-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组织机构代码09241856—9。法定代表人蒋军,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福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华宇名都小区17号8-l,组织机构代码30482894-X。法定代表人孔令娟,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子苑华升二路,组织机构代码74745674-3。法定代表人孔祥麟,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天龙路111号3号楼3层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28762200-9。法定代表人孔祥麟,经理。被执行人孔祥麟,男,196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孔令娟,女,1986年8月30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祥瑞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048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302094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吴五桥街道香炉山社区的土地(产权证号:301D房地证2013字第××号),申请人对上述土地享有抵押权,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为首轮查封法院。经与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进行协调,由我院对上述不动产进行司法处置。祥瑞公司为开发香山缘项目在上述土地上进行了场坪、桩基等工程,项目一期开发在上述土地上建有一个游泳池、部分区域的地下两层车库、更衣室、咖啡厅等建筑物及相应绿化,建筑物和构筑物均未办理产权证。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本案债务。本院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委托重庆瑞升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上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了评估和两次补充评估,评估价为28206.96万元,其中土地22728万元,地上建筑5478.96万元。根据申请人申请,选择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为拍卖平台,第一次网络拍卖以评估价为保留价移送拍卖,2017年8月8日拍卖成交,买受人重庆金科顺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70321571Q),并交纳完全部款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吴五桥街道香炉山社区的土地(产权证号:301D房地证2013字第××号)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吴五桥街道香炉山社区的土地(产权证号:301D房地证2013字第××号)及地上建筑以成交价28206.96万元(其中土地22728万元,地上建筑5478.96万元)转移登记给买受人重庆金科顺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70321571Q),该标的物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它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买受人重庆金科顺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人)应立即持本裁定到相关部门办理转移登记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唐 松执行员 徐 红执行员 王高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科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