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24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毛某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24刑初237号公诉机关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某飞,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于贵州省德江县,土家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德江县。分别于2006年3月15日、2007年7月3日、2008年11月3日均因犯盗窃罪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09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10日被羁押,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惠来县看守所。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公刑诉[2017]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飞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丹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毛某飞驾驶1辆红色太子摩托车窜至惠来县隆江镇竹新村被害人林某经营的“盈昇通讯手机店”,持1把螺丝刀及1支手电筒,推开该手机店没有上锁的玻璃门,但里面的一道拉闸门无法打开,便在附近找了1根木棍、1根铁条将拉闸门撬开一个缺口并用砖头顶住,从缺口进入手机店内盗窃,盗得现金人民币七八百元、面值100元手机充值卡12张、面值50元手机充值卡20张(充值卡共计估值人民币2200元),OPPOR9S牌手机、OPPOR9P1us牌手机、OPPOA59S牌手机、OPPOA57牌手机、OPPOA37牌手机、OPPON5117牌手机、OPPOX9007牌手机、华为M2青春版手机、VIVOX9牌手机、VIVOX9P1us牌手机、VIVOXp1ay5A牌手机、VIVOX5Max﹢牌手机各1部(12部手机共计估值人民币23991元)。盗得面值100元的手机充值卡其中4张被毛某飞用于自己及其老婆李贵容的手机充值,余下的手机充值卡被其通过支付宝话费转让功能转支付宝;盗得的手机其中5部被销赃得款4200元,4部被以2600元作为赌债抵押,2部因开不了机被丢掉,1部VIVO手机供自己使用。案后,毛某飞作案使用的1辆红色太子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扣押,1部VIVOX9P1us牌手机被追回并发还给林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某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证人庄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及监控视频截图,监控视频光盘,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及其通知书,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毛某飞的户籍证明,被告人毛某飞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飞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作案1宗,盗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689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毛某飞请求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毛某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的请求,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毛某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10月9日止)。二、本案扣押被告人毛某飞作案时使用的红色太子摩托车1辆,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泽坚审 判 员 朱佳华人民陪审员 张美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汉森速 录 员 方辉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