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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民初3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盐县百步镇容生纸箱厂与沈火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县百步镇容生纸箱厂,沈火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4民初3580号原告:海盐县百步镇容生纸箱厂,住所地:海盐县百步镇胜利村**组屈家浜**号,注册号330424650018671。经营者:陆荣生,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委托代理人:倪春月、刘美州,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被告:沈火荣,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县百步镇容生纸箱厂诉被告沈火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火荣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海盐县百步镇容生纸箱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县百步镇容生纸箱厂撤回对被告沈火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海盐县百步镇容生纸箱厂负担。审 判 员 曹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谈其竞书 记 员 冯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