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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晶袁涛姜晓东赵惠英逄新慧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逄新慧,姜晓东,潘晶,袁涛,赵惠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民初598号原告: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响,系董事长。被告:逄新慧,女,汉族,1987年6月22日出生,住靖宇县花园口镇。被告:姜晓东,男,汉族,1982年01月13日出生,住靖宇县靖宇镇。被告:潘晶,女,汉族,1985年07月20日出生,住靖宇县靖宇镇。被告:袁涛,男,汉族,1967年07月15日出生,住靖宇县靖宇镇。被告:赵惠英,女,汉族,1966年01月19日出生,住靖宇县靖宇镇。原告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逄新慧、姜晓东、潘晶、袁涛、赵慧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逄新慧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整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6年6月20按月利率7.6875‰支付利息、2016年6月20��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1.53125‰支付利息;2、原告对被告姜晓东、潘晶抵押房产位于靖宇县东工农街面积133.80平方米(产权号靖宇镇字第0002712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3、原告对被告袁涛、赵慧英抵押房产位于靖宇县工农街面积258.26平方米(产权号靖宇镇字第00024087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20日被告逄新慧在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山支行(原靖宇县联社靖宇镇信用社)借款200万元整,期限为2013年6月20日至2016年6月20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为保证贷款按期归还,用被告姜晓东、潘晶所有位于靖宇县东工农街面积133.80平方米(产权号靖宇镇字第00027125号)、被告袁涛、赵慧英所有房产位于靖宇县工农街面积258.26平方米(产权号靖宇镇字第00024087号)共计2栋房产作为抵押,并在靖宇县房地产管理中���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始终未偿还借款,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明确的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天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