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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2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方孝喜与方银环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孝喜,方银环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2327号原告:方孝喜,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军,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银环,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乾,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方孝喜诉被告方银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尹书华人民陪审员  王新桥人民陪审员  刘 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永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