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2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方孝喜与方银环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孝喜,方银环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2327号原告:方孝喜,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军,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银环,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乾,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方孝喜诉被告方银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尹书华人民陪审员 王新桥人民陪审员 刘 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永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