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许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邑县支行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邑县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执156号申请执行人许鹏,女,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邑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临邑县永兴大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867652263G。负责人刘先锋,该行行长。许鹏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邑县支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德中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后于2017年7月24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接收委托并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邑县支行存款24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业鹏审判员 杨敬浩审判员 缴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圆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