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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26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长信典当有限公司与孙张军、李芦英等典当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长信典当有限公司,孙张军,李芦英,孙洪,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26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长信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孙张军,男,1975年9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被执行人李芦英,女,1974年11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被执行人孙洪,女,1998年7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被执行人李龙,男,1976年12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嵊州市。本院在执行上海长信典当有限公司与孙张军、李芦英、孙洪、李龙典当纠纷一案中,经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若干银行账户,但均无存款,本院已冻结部分账户。另查得被执行人孙张军、李芦英、孙洪名下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浦涛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本院已查封,目前暂不符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其他登记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奚国华审判员  俞海斌审判员  何焕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