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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7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与许树林、郑越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许树林,郑越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77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负责人:储强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道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树林,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越坤,男,197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亳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树林、郑越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9民初11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太平洋亳州公司提出申请,明确表示其已按一审判决内容向许树林履行赔偿责任完毕,且未曾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并请求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明华代理审判员  吴秉衡代理审判员  刘 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