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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民初2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7民初2082号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对原告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皖0207民初2082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0207民初2082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一页倒数第三行“皖B×××××号重型专业作业车”补正为“皖B×××××号重型专业作业车”。审判员  陈旭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宇航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