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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乔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3刑初633号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某,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大专毕业,个体,住河南省商丘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7]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刘玉祥、张保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乔某醉酒后驾驶豫N×××××号小型轿车沿商丘市神火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商”字转盘西北角处时,被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队的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乔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4.4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证明、查获经过、证明、证人证言、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乔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超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