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明清与李明英、申景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清,李明英,申景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81民初1529号原告:李明清,男,生于1958年4月4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正发,丹江口市丹赵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李明英,女,生于1962年2月24日,汉族。被告:申景杰,男,生于1954年6月12日,汉族。原告李明清与被告李明英、申景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李明清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明清负担。审判员 张晓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杰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