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桂云、张玉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桂云,张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6执321号申请执行人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法定代表人:张校争,任理事长。被执行人胡桂云,女,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被执行人张玉林,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在执行申请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桂云、张玉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豫1726执32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森审判员 陈有辉审判员 史春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松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