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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5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新疆丝路粟粮谷物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丝路粟粮谷物研究院有限公司,周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5404号原告:新疆丝路粟粮谷物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12号。法定代表人:王鹏,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春,男,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新疆丝路粟粮谷物研究院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昌吉市。被告:周伟,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鑫,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新疆丝路粟粮谷物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丝路粟粮谷物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孙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