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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1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山东利垦建安有限公司与骏马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利垦建安有限公司,骏马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25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利垦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职教中心院内。法定代表人:张希国,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志安,男,山东利垦建安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骏马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垦利县华丰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丽,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山东利垦建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骏马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垦利区人民法院(2016)鲁0521民初12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骏马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33956.5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为案件在期限内直接,经四查两报及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海军审判员  胡军辉审判员  温国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