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9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海娣与被执行人陈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9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女,汉族,生于1963年1月10日。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03日。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的(2017)甘0302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6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与本院受理执行的刘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合并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于2016年3月30日将被执行人陈某某的工资账户依法冻结,待本院分期扣划,并给陈某某留有必需的生活费后,再将剩余款项按比例支付两案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弭善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建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