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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刑更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宗标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宗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刑更1019号罪犯李宗标,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郏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日作出(2007)许中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宗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93403.04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8日以(2007)豫法刑三终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15年1月30日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李宗标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9月4日,该犯在其打工的禹州市振江瓷厂内,因李某开其母亲的玩笑及怀疑该犯拾了李某丢的100元钱,二人发生吵骂,李某打了该犯三巴掌,该犯即怀恨在心。次日晨7时许,该犯见李某一人在屋里睡觉,顿生歹念,用耐火砖、啤酒瓶朝李某脸上、头上砸去,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民事赔偿未履行。罪犯李宗标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该犯及其亲属无申诉,积极改造,基本能遵守监规狱纪,并能落实《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该犯因病未参加三课学习,在劳动改造中,从事清洁工劳动岗位,态度端正,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分配的岗位改造任务,表现较好。受监狱表扬5次。扣分1次,共扣0.5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宗标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宗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起至二〇二七年七月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建忠审 判 员  付向红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洪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