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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申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南岗区精工铁艺门窗经销部与哈尔滨夏甜酒业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杨海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哈尔滨市南岗区精工铁艺门窗经销部,哈尔滨夏甜酒业有限公司,杨海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15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市南岗区精工铁艺门窗经销部,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海城街副7-3号。经营者:李淑艳,女,汉族,1983年4月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夏甜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兴学街9号。法定代表人:张势军,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英,女,195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庆瑞,黑龙江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杨海龙,男,汉族,1973年5月31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市南岗区精工铁艺门窗经销部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夏甜酒业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杨海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民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哈尔滨市南岗区精工铁艺门窗经销部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审判长  单一琦审判员  罗林成审判员  李雪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莉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