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5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智贵、叶建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智贵,叶建光,滕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5财保12号申请人:王智贵,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被申请人:叶建光,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衢州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申请人:滕媛,女,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申请人王智贵以被申请人尚欠其到期借款本金及利息60万元未偿还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叶建光、滕媛在银行的账号存款62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被申请人相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王智贵以其单独所有的坐落在��峰县岑阳镇解放中路17号(五环花园9-1-402)(房屋所权证号:横房权证岑阳镇字第××号,建筑面积119.62平方米)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智贵提出上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成立,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便于案后执行顺利,减少申请人部分诉讼风险,准予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叶建光、滕媛在银行的账号存款至62万元,期限为一年;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叶建光、滕媛价值62万元财产。二、查封申请人王智贵以其单独所有的坐落在横峰县岑阳镇解放中路17号(五环花园9-1-402)(房屋所权证号:横房权证岑阳镇字第××号,建筑面积119.62平方米)的房产,期限为三��。案件申请费3620元,由申请人王智贵先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柯维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伯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