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朱仁爱与被告湖南医药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仁爱,湖南医药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1665号原告:朱仁爱,男,194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明贵,辰溪县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医药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法定代表人:李峰。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颜学军,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仁爱与被告湖南医药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朱仁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仁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仁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朱仁爱承担。审 判 长 粟多海人民陪审员 陈珊英人民陪审员 舒友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 莉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