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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5执2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陆攀龙申请执行执行程相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攀龙,程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5执2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陆攀龙,男,汉族,1987年1月18日生,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程相强,男,1988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5)嵩民七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程相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程相国的全部银行账号冻结,程相强家人已给付申请人陆攀龙500元,被执行人程相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陆攀龙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嵩县人民法院��2015)嵩民七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建锋人民陪审员  范赤赤人民陪审员  杨 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坤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