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民初12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优济与胡雨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优济,胡雨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12365号原告:陈优济,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浙江一片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雨俊,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住兰溪市。原告陈优济为与被告胡雨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7年7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债权产生的律师费35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俞玮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雨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4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被告于2017年7月8日前归还借款;被告逾期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贷款利率上限四倍支付额外违约赔偿金;若双方发生纠纷,由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并由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费、差旅费等)。被告至今未还本付息。原告为实现其债权支付律师费3500元。为此,原告陈优济于2017年7月25日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雨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优济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7年7月9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胡雨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4元,由被告胡雨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俞 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吕亚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