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4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狄松华与李淑英、李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狄松华,李淑英,李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4028号原告:狄松华,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邓扬龙,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淑英,女,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李彪,男,195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受理原告狄松华诉被告李淑英、被告李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狄松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狄松华负担。审判员 王景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