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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鱼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嘉隆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鱼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嘉隆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鱼台县王鲁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7执435号申请执行人:鱼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济宁市嘉隆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鱼台县王鲁镇人民政府本院在执行鱼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宁市嘉隆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鱼台县王鲁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新华审判员  董拓基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俊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