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6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明兰与张太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兰,张太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6770号原告:张明兰,女,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张太明,男,45岁,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审理原告张明兰诉被告张又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兰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兰撤回对被告张太明的起诉。审判员 黄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