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3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其聪、徐锡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其聪,徐锡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3执246号申请执行人:李其聪,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被执行人:徐锡政,男,1956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申请执行人李其聪与被执行人徐锡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民终1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向博白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7年5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银行、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徐锡政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景雄审判员 刘庆兰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