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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5执4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四川丰慧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高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丰慧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5执483号之一申请人四川丰慧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法定代表人庞军。被执行人高伟,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11日,住四川省西充县。申请人四川丰慧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高伟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西充县“东风花园”建材市场*幢第10号、11号、17幢4号门市返还给四川丰慧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并支付租金33670.61元;承担一审诉讼费400.00元,二审诉讼费200.00元。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19日,经执行人员查看,被执行人所租赁房屋已经未使用,被执行人自动离开租赁房屋视为判决返还租赁房屋已履行完毕。本院已作出(2016)川1325执474-476、480-48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确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返还租赁门市的裁判已执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裁判履行支付房租,截止2017年8月1日,被执行人应承担支付租金33670.6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563.00元、诉讼费600.00元、执行费400.00元,共计38233.61元。申请人放弃其中100.00元的债权。根据案件执行需要,本院作出(2016)川1325执4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高伟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西充支行2315************326账户存款38133.00元。因另案申请人雍大发对本案申请人享有债权且在执行程序中,并作出(2016)川1325执13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本案案款除执行费400.00元之外的37733.00元予以提取,并发放给该案件的申请人雍大发。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清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