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30民初3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习水县宏远木业与叶光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习水县宏远木业,叶光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民初3686号原告:习水县宏远木业地址:习水县经营者:朱明洪,男,汉族,1970年5月7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委托代理人:王玉芳,女,汉族,1974年4月27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住址同上。被告:叶光炯,男,汉族,1968年4月16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原告习水县宏远木业与被告叶光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习水县宏远木业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习水县宏远木业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64元,由原告习水县宏远木业负担。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菁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