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11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胡湘钢诉彭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湘钢,彭香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1054号原告:胡湘钢,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哲成,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委托代理人刘贵明,湖南鉴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彭香平,女,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海韵,广州彭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委托代理人袁晓霞,广州深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湘钢诉被告彭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彭香平涉嫌诈骗,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湘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3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欧阳中伟人民陪审员 彭 福 寿人民陪审员 刘 盼 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