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2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白尕六与俄日群排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尕六,俄日群排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2民初281号原告白尕六,男,汉族。被告俄日群排,男,藏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尕六与被告俄日群排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尕六以与被告俄日群排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尕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尕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尕六负担。审判员 李国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秀之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