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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执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泸州市皇太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泸县名扬纺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皇太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泸县名扬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保219号申请人:泸州市皇太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玉蟾街道代桥村2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558232695T。法定代表人:刘贤明,总经理。被申请人:泸县名扬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嘉明镇石燕村10社,组织机构代码68790213—0。法定代表人:刘应南,经理。申请人泸州市皇太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泸县名扬纺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泸县人民法院应领取的执行案款21万元。申请人以其法定代表人刘贤明所有的本田歌诗图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川E×××××)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泸县人民法院应领取的执行案款,并已提供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泸县名扬纺织有限公司在泸县人民法院应领取执行案款中的21万元;二、冻结期限从2017年8月22日至2018年8月21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殷士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万贤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