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02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尹康康、郭成亮、王永强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02刑初233号之一被告人尹康康、郭成亮、王永强犯寻衅滋事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甘1202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4页24行有笔误,将“被告人王永强犯寻衅滋事罪”错写成“被告人王强强犯寻衅滋事罪”。现更正为“被告人王永强犯寻衅滋事罪”。本裁定书与补正的(2017)甘1202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明忠审 判 员 赵 飞人民陪审员 李明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孙未未书 记 员 毛小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