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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02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尹康康、郭成亮、王永强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02刑初233号之一被告人尹康康、郭成亮、王永强犯寻衅滋事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甘1202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4页24行有笔误,将“被告人王永强犯寻衅滋事罪”错写成“被告人王强强犯寻衅滋事罪”。现更正为“被告人王永强犯寻衅滋事罪”。本裁定书与补正的(2017)甘1202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明忠审 判 员  赵 飞人民陪审员  李明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孙未未书 记 员  毛小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