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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60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郭嵘与刘莎娜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嵘,刘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60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嵘,男,197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刘莎娜,女,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嵘与被执行人刘莎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期间,被执行人刘莎娜与申请执行人郭嵘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法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刘莎娜名下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莘松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一套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刘莎娜名下的牌照号码为沪J6XX**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