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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5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郭兰仓与陈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兰仓,陈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5529号之一原告:郭兰仓,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银川市金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宁(系原告妻子),住银川市金凤区。被告:陈磊,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郭兰仓与被告陈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本案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徐贵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