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5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郭兰仓与陈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兰仓,陈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5529号之一原告:郭兰仓,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银川市金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宁(系原告妻子),住银川市金凤区。被告:陈磊,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郭兰仓与被告陈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本案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徐贵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