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00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孟宪茹等与被执行人孙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宪茹,金英林,赵桂珍,金振中,孙涛,农垦齐齐哈尔万利达运输车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657号申请人:孟宪茹,女,1966年6月10日生,住北镇市。申请人:金英林,男,1938年2月12日生,住址同上。申请人:赵桂珍,女,1941年9月9日生,住址同上。申请人:金振中,男,1990年7月18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涛,男,1978年6月19日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农垦齐齐哈尔万利达运输车队,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查哈阳农场。法定代表人:张志刚,总经理。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路188号。法定代表人:何兆静,公司临时负责人。本院在执行孟宪茹等与孙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5年10月28日向甘南县人民法院出具了委托执行函。将该案卷宗邮寄给甘南县人民法院。甘南县人民法院已经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葫民终字第004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山审判员 杨晓东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