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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民终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苏书烂与苏是群、苏书木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书烂,苏是群,苏书木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民终8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书烂,男,195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贤德,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冈市。系苏书烂内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是群,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冈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书木,男,193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是群,基本情况同上,系苏书木之子。上列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生,武冈市武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苏书烂因与被上诉人苏是群、苏书木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16)湘0581民初2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对被上诉人苏是群、苏书木新建的房屋是否侵害了上诉人苏书烂的通风、采光等相邻权利的事实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16)湘0581民初22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苏书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范才友审判员  李文明审判员  肖碧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毓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