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422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景凤海、杨守春罚金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凤海,杨守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422执206号被执行人景凤海,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被执行人杨守春,男,1975年8月1日出生,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本院在执行景凤海、杨守春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景凤海服刑中。通过二被执行人户籍地村委会证实,二被执行人在户籍地无可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景凤海妻子患有腰脱、心脏病,因治病欠下外债,生活困难;被执行人杨守春智力欠缺,家中生活困难。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查询,二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证劵等其他可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限制二被执行人高消费。未执行退赔金额23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新宾刑初字第00080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后,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德银审判员  刘景文审判员  秦利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