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22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景凤海、杨守春罚金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凤海,杨守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422执206号被执行人景凤海,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被执行人杨守春,男,1975年8月1日出生,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本院在执行景凤海、杨守春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景凤海服刑中。通过二被执行人户籍地村委会证实,二被执行人在户籍地无可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景凤海妻子患有腰脱、心脏病,因治病欠下外债,生活困难;被执行人杨守春智力欠缺,家中生活困难。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查询,二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证劵等其他可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限制二被执行人高消费。未执行退赔金额23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新宾刑初字第00080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后,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德银审判员 刘景文审判员 秦利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