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3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世仁与徐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仁,徐柏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418号原告:王世仁,男,195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乃伍,安徽末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柏根,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兰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世仁诉被告徐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王世仁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柏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世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仁撤回对被告徐柏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25元,由原告王世仁负担。审判员 常美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双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