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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3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世仁与徐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仁,徐柏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418号原告:王世仁,男,195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乃伍,安徽末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柏根,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兰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世仁诉被告徐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王世仁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柏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世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仁撤回对被告徐柏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25元,由原告王世仁负担。审判员  常美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双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