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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民初2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徐保利与张华成、汪雪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保利,张华成,汪雪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6民初2172号原告(反诉被告):徐保利,女,1965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孙家友,男,系颍上县慎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张华成,男,1957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反诉原告):汪雪花,女,1986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上列二位��告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李雪地,系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保利与被告张华成、汪雪花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及其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7年3月26日16时许,因两被告家建房时未征得原告家同意,强行占用原告宅基地。当原告与张华成说理时,江雪花对原告进行殴打。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协和医院住院治疗24天,花费医疗费6996元。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的各项损失共计2069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两被告辩称:张华成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次纠纷系由原告的主要过错引起,原告应负主要责任,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原告诉请的赔偿数额过高,部分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两被告反诉称:2017年3月26日,因两被告建房时,原告误以为两被告占用了其宅基地,遂发生纠纷;后发生冲突,原告先动手殴打江雪花,江雪花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情况下与原告进行厮打。后江雪花头部受伤被送到八里河卫生院住院治疗14天,花费医疗费337.81元。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赔偿江雪花各项损失5929.41元,并承担本案反诉讼费。原告辩称:1、两被告的反诉请求的事实不能成立;2、没有相关证据支持其反诉请求;3、其反诉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6日下午,原告与汪雪花因盖房子发生争执,继而双方发生打架,后双方用手撕对方的头发,互相��打对方身上、脸上。造成原告、汪雪花受伤的事件。徐保利受伤后被送往颍上协和医院住院治疗22天,花费医疗费6696.45元。入院诊断为:“头部外伤;高血压Ⅱ期”;出院诊断为:“头部外伤;高血压Ⅱ期”。2017年5月10日,两被告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原告在住院治疗期间用药及检查的合理性进行鉴定;受本院委托后,2017年7月26日,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住院治疗期间用药及检查合理性进行鉴定;并于同日出具了“皖天衡司鉴[2017]临鉴字第18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根据病历记载,被鉴定人徐保利头部颈部仅存在主观感觉压痛,并无皮肤擦伤、皮下出血等损伤客观特征,因此针对外伤行头部CT、核磁共振检查存在不合理性;2、针对外伤治疗所应用的氨曲南粉针剂,川芎嗪注射液,脑蛋白水解物注射液药物与外伤的关系存在不合理性”��被告汪雪花受伤后,于2017年3月29日至2017年4月11日,在颍上县八里河镇卫生院住院治疗12天,花费医疗费337.81元。入院诊断为:“头痛待查”;出院诊断为:“头痛待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为:1、原告的身份证一份,证明其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2、颍上县公安局“颍公(公)行罚决字[2017]8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江雪花对徐保利进行殴打的事实。3、颍上协和医院住院病历、用药清单、医疗费发票各一份,证明原告在该院住院治疗22天,花费医疗费6696.45元。4、两被告的身份证各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5、颍上县八里河镇卫生院的住院病历、医嘱单、住院收票票据各一份,证明江雪花在该院住院治疗13天、花费医疗费337.81元。6、颍上县公安局“颍公(八)行罚决字[2017]8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原告殴打江雪花的事实。7、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皖天衡司鉴[2017]临鉴字第1841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鉴定意见为:“①、根据病历记载,被鉴定人徐保利头部颈部仅存在主观感觉压痛,并无皮肤擦伤、皮下出血等损伤客观特征,因此针对外伤行头部CT、核磁共振检查存在不合理性;②、针对外伤治疗所应用的氨曲南粉针剂,川芎嗪注射液,脑蛋白水解物注射液药物与外伤的关系存在不合理性”;其不合理用药及检查费用为3685元。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与汪雪花因为盖房子发生争执,继而双方发生打架,导致双方受伤。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件发生后,原告物质损失的范围是:医疗费3011.45元(6696.45元-3685元)、误工费2065.36元(93.88元/天×22天)、护理费2673.44元(121.52元/天×2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50元/天×22天),四项合计8850.25元;江雪花物质损失的范围是:医疗费337.81元、误工费1220.44元(93.88元/天×13天)、护理费1579.76元(121.52元/天×13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50元/天×13天),四项合计3788.01元。原告要求江雪花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对其要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其要求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江雪花赔偿其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无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江雪花要求原告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对其要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其要求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江雪花要求原告赔偿其营养费,无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汪雪花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徐保利损失8850.25元;二、原告徐保利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被告汪雪花损失3788.01元。三、驳回原告徐保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张华成、江雪花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300元,由被告江雪花负担;反诉费150元,由原告徐保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步勇人民陪审员  李 龙人民陪审员  林永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