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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民初3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郭美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乔秀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美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乔秀花,李思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3171号原告:郭美娟,女,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6号。负责人:武长奎,职务总经理。被告:乔秀花,女,汉族,1979年2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即墨市。被告:李思光,男,汉族,1978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即墨市。原告郭美娟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乔秀华、李思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美娟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且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春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