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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22民初1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陆才栋与被告王德林、徐晓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才栋,王德林,徐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22民初1910号原告:陆才栋,男。被告:王德林,男。被告:徐晓燕,女。系王德林之妻。原告陆才栋与被告王德林、徐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陆才栋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陆才栋在民事起诉状中提交被告王德林的地址为阳新县兴国大道150号。经本院查证,此处无法查找被告王德林��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陆才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退还给原告陆才栋。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