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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2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长宏与被执行人栾孝生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长宏,栾孝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2执520号申请执行人徐长宏,男,1978年10月24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建昌县巴什罕乡天增龙村丁甲沟屯44号,身份证号码211422197810243819.被执行人栾孝生,男,1970年9月1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建昌县巴什罕乡天增龙村娘娘庙西组16号,身份证号21132519700901381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长宏与被执行人栾孝生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刑初字第00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兴琦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人民陪审员  叶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勾 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