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执26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朱垒与孙晓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垒,孙晓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26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垒,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孙晓丹,女,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执行朱垒与孙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以(2015)芝只民初字第57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孙晓丹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福山区南山路157号康庄小区15号楼402号的房屋一套,现因被执行人孙晓丹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晓丹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福山区南山路157号康庄小区15号楼402号的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承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仵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