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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执2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中国进出口银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进出口银行,雄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雄盛实业有限公司,何兴荣,陈雅丽,新疆石河子开发区经济建设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2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进出口银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胡晓炼,董事长。被执行人雄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县福全镇。联合管理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被执行人浙江雄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街道亭山工业园区。联合管理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被执行人何兴荣,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陈雅丽,女,1963年3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新疆石河子开发区经济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开发区北四东路37号。法定代表人刘中胜,董事长。中国进出口银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京02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雄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雄盛实业有限公司、何兴荣、陈雅丽、新疆石河子开发区经济建设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00342362.9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向五被执行人雄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雄盛实业有限公司、何兴荣、陈雅丽、新疆石河子开发区经济建设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但五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五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的余额情况;查询了五被执行人在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五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债权人民币300342362.9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予执行。本院认为,五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五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进出口银行如发现五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2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李京耀执行员 邢 军执行员 郭树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