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9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闫医强诉高进国、白玉印、张选红、张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医强,高进国,白玉印,张选红,张玉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9民初484号原告:闫医强,男,1986年2月10日生,住乡宁县昌宁镇。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红伟,男,1981年5月1日生,住乡宁县昌宁镇。被告:高进国,男,1984年10月4日生,住乡宁县昌宁镇。被告:白玉印,男,1985年5月5日生,住乡宁县昌宁镇。被告:张选红,男,1984年4月7日生,住乡宁县昌宁镇。被告:张玉龙,男,1982年7月12日生,住乡宁县昌宁镇。原告闫医强与被告高进国、白玉印、张选红、张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国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闫医强以与被告高进国、白玉印、张选红、张玉龙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医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闫医强负担。审判员 武国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