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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1民初4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XX与禇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禇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内2201民初4138号原告:XX,男,1992年1月24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本市。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莹,女,1991年5月23日生,汉族,现住本市西华苑小区**号*单元***室。被告:禇德龙,男,1991年6月26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本市。身份证号:×××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受立案受理了原告XX诉被告禇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韩树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系同学关系,双方协议合伙经营绘德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原告陆续投资80000.00元及部分物品,经双方清算后,被告褚德龙为原告XX出具97000.00元欠据,约定2017年7月11日前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褚德龙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XX欠款97000.00元,如逾期给付则按本金8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2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1113.00元,由被告褚德龙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逾期则不予执行。审判员  韩树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英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