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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5行审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永泰县国土资源局、程守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泰县国土资源局,程守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125行审24号申请执行人永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永泰县。法定代表人廖可嵩,局长。委托代理人陈艳,永泰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科办事员。委托代理人华飞彪,永泰县国土资源局岭路国土资源所所长。被执行人程守美,男,196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农民,住永泰县,申请执行人永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泰县国土资源局樟国土资执[2017]8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永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泰县国土资源局樟国土资执[2017]8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4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永泰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程守美对申请执行人立案查处面积提出异议,致使该宗案件合法性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回申请。审判长  陈宜贤审判员  陈首敏审判员  林道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玮伟附注: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来自: